庄德水:反腐合作是一项国际性事务,涉及不同国家和组织之间的沟通和配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为国际社会反腐提供了合作框架,但受各国法律体系发展的限制,一方面,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之间存在不衔接情况。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对公约条款的运用也存在差异,这些因素导致国际反腐合作呈现碎片化,还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在具体法律应用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腐败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刑罚存在冲突,司法管辖存在壁垒,再加上“死刑犯不引渡”等所谓的人权原则,引渡外逃贪官和追回腐败资产变得相当困难。甚至一些腐败行为在一国受到追诉,但在另一国却不被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反腐形成统一标准。当前,推进国际反腐合作,不仅需要国际法律体系的衔接,而且需要不同国家对反腐形成共识,认识到腐败现象对各国的致命危害,不应仅仅从本国利益出发而有选择性地开展反腐合作。 宋伟:尽管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在追逃追赃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困境。这需要我们继续加强反腐败双边、多边合作,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更大进展。另外,如何进一步扩大中国反腐败成效的宣传?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通过有效的宣传,提高中国反腐败成效的共识度,使得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充分了解中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的成效,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