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书、调解书,残疾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抗诉,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查,对确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充分听取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和执行赔偿决定。 二十一、对于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为残疾人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便利,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者瑕疵的案件,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残疾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当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给予救助以及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予以发放。 二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二十四、本意见中的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