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守夜,鸡司晨。在脱钩之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按照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法治政府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刘俊海说。 尽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还提出,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陈幽泓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有关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法律缺位,由于立法滞后,目前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范行业协会与商会的登记与管理,这一条例因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影响了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法律地位,使得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中难以与政府有效沟通以及对政府决策的必要参与。 一个利好消息是,记者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和全国工商联共同组建起草组,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起草,对管理体制、财税、价格、登记设立、退出、产权、治理结构等各方面进行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赞成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认为立法时机基本成熟。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邀请多位专家举行论证会,就《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到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设立条件、基本职能和法律权利义务等问题。 宋世明认为,“应该尽快”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么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有序发展,当然需要依法进行,亟需制定法律。 “立法的主要使命是通过鼎新革旧的制度设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刘俊海说,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都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法的定位应是促进中国行业协会民间化市场化发展。这将会解决长期困扰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彻底摘掉“二政府”帽子。 “行业协会社会的治理制度既包括党和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部自下而上推行的草根制度设计。外生法律制度以行业协会商会法为核心,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生法律制度以协会商会章程和自律规章制度为核心。”刘俊海建议。 “如果一揽子立法比较困难的话,可以选择社会最关注的、条件最成熟的行业协会,制定单行法律,也为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树立标杆。”宋世明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