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永不行贿”会不会成为“孤独的口号”(2)

摘要:朱永晖告诉记者,如果行贿人是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一旦对其依法处罚,必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及人员就业。因此,只要这些行贿人交代情况,一些地方常常就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

朱永晖告诉记者,如果行贿人是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一旦对其依法处罚,必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及人员就业。因此,只要这些行贿人交代情况,一些地方常常就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间接助长了行贿风气。

“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在两个层面着手:一个是扭转轻行贿的立法局面;另一个是执法层面。改革机构体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解决获取证据难、调查难的问题,同时约束执法环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任建明说。

“从立法上来看,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性处罚,但从整个刑法的力度看,对行贿犯罪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有些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行贿来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我们面临的困境。”在庄德水看来,应该把行贿和受贿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去对待,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要去打击行贿,形成合围之势,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给行贿开一个口子,让行贿者以立功为名逃之夭夭。

立法惩治提高行贿成本

在反腐败问题上,有一个观点在官方、学界乃至民间正逐渐达成共识:如果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严惩的行为,那么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上蔓延,导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够、不应该通过金钱获取的东西,渐渐变成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甚至变成必须用金钱来“购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

“在惩治行贿犯罪中,除了立法和执法外,另一个难点就是行贿犯罪比较隐蔽,而且随着十八大以来打击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贿赂犯罪只会越来越隐蔽,要找到证据会更困难,这客观上也决定了打击行贿不容易。”任建明说,“现在规避打击的方式多,比如说可能不直接给好处,而是通过第三方,但据我们了解这还只是比较浅层次的隐蔽手段,更深层的手段仍有待了解。”

实践证明,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诸多举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抑制行贿心理,法治化路径同样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支撑。近年来,针对“预防与惩治行贿犯罪”,法学界人士提出了诸多建议。

“可以说,相关立法是严重滞后于行贿犯罪发展的。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庄德水直言不讳地提出。

在庄德水看来,虽然刑法上已经修订规定对行贿者重罚,但从整体上来看,现在还没有把惩治行贿上升到与受贿一样的高度。“目前对市场领域方面的行贿犯罪,我们仍然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变成一种纵容。因此,我个人感觉,目前仍没有对行贿形成一种打击态势,并且对行贿的惩处还不够严厉”。

任建明认为,我国法律中按照行贿数额来量刑是不合理的,应以贿赂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来衡量。他举例说,在湖南凤凰桥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有多少,但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桥毁人亡,行贿人也应该对此事件负责。

此外,任建明建议,执法机关应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予以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很多情况下,行贿者的犯罪动机是想获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竞争机会。针对行贿人的这一心理,可以考虑增设“排除资格刑”。比如,完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深化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企业、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在一些公共项目中排除其参与资格。

“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行贿的成本,但下一阶段真要进一步提高行贿成本的话,还要加强资格性这方面的惩处,如果有企业家有行贿行为的话,就要剥夺他在市场竞争领域的资格,严重的话甚至要剥夺他终身从商的资格。这才是比较严格的限制。假设他在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并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那么就应该终身禁止他从事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一切商业活动。”庄德水建议。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