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十三五·政法创新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生态环境保护成为重要的一个维度。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浓墨重彩地将生态环保绘入建成小康社会的蓝图中。绿色发展理念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新目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超过23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占全部环境资源类立案的87.8%,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创新理念改革体制机制 “我一定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抚育好苗木,自觉保护森林资源!”10月21日,当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后,钟某激动地向法官表示感谢。 4月5日,钟某与家人到长汀县南山镇一处山场扫墓,不甚引发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311亩,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火灾发生后,钟某积极缴纳扑火工资,主动投案自首。在法官的协调下,钟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复绿补种及抚育协议书》,承诺在火烧迹地复绿补种。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同时,还附上一份“补植令”,责令钟某按协议规定完成补植任务。 此案是长汀法院践行生态司法理念的生动写照。1991年,长汀法院首次判决失火烧山的被告人梁某在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恢复植被,迈出生态司法创新的重要一步。20多年来,长汀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补种复绿机制,运用非刑罚处罚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重塑绿水青山。2012年以来,长汀法院让被告人签订补种协议86份,复绿补植面积3276.92亩,85.1%的被毁林地由被告人及其家属修复。 创新生态司法理念、探索恢复性司法的同时,各地法院勇于改革环境资源体制机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主要河流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定5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指定4个中级法院和5个人民法庭在划定板块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模式。 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降低了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能力,法院敢于受理一些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福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岑巩县黎某诉相邻砖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强内功引外援专门审判 近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决定,在15家中基层法院设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强调,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 实现审判专门化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队伍。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截至今年9月,全国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56个环境资源合议庭、巡回法庭。贵州、福建、海南、江苏、河北等9个高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其他高级法院也都指定了相关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 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外,一些地方还设立生态巡回法庭,把生态司法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做到送法上门、送法进村、送法到户,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 福建省各地法院在重点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共设立巡回生态法庭、办案点、服务站142个。古田、长汀法院成立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福建首个生态审判海上巡回法庭在连江县一艘执法船上挂牌,宁德市两级法院推出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 面对环境资源案件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各级法院注重引进“外援”,推行专家参与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无相应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因司法鉴定费过高而致当事人不愿申请鉴定问题,采取法官庭外走访,专家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咨询意见,供审理参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李凯、吴洪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邀请西南大学水产资源研究所专家出庭,说明电鱼对渔业资源的危害、电鱼危害的特点,并从修复生态的角度提出向嘉陵江增殖放流鱼苗的种类、数量、方式等具体意见,到江边现场指导实施。 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10月29日,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是我国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后受理并作出判决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审法院判令4名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在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上补种林木、恢复功能,并抚育保护3年。指定期间内如不能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鸣介绍,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福建法院着力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漳州、三明等地法院积极探索,试行由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5月,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11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采矿区内生态破坏修复所需工程费用总计63.37万元。 福建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举措,是各地环境公益诉讼稳妥推进的缩影。2015年1月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区市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两件;贵州法院受理并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两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思路的束缚,积极开拓创新。云南省昆明市建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就是其中一例。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介绍,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昆明市财政局建立了独立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接收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指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作为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人,统一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被告人自愿缴纳等来源,共获得600余万元修复基金。现已拨付近500万元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修复。 法制网北京11月12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