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这对于更加准确、更加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要求,对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 第五,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让耐心倾听成为一种习惯和品质,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都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合理意见被采信。 第六,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控告办案机关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109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纠正3372件。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必须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和律师都是重要的推动者、实践者。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不少矛盾和问题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治领域;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在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对方权利和诉讼行为,共同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运用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律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职业群体之一,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广大律师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近年来,广大律师一直十分支持检察工作,双方的互动越来越密切、沟通越来越顺畅。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联系,探索健全业务沟通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谈协商等长效机制,完善从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群体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拓展互相支持、加深交流的范围和途径。真诚欢迎广大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办案方式、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也希望广大律师在与检察人员的交往中,坚持原则、敢于监督,自觉抵制、及时投诉和举报检察人员不公不廉行为,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等所有法律人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职业认同感,始终坚守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为实现“中国梦”“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