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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交管局长之子承揽警用项目 受贿超千万元(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宋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五六月间,直真视通公司的老板王某通过王昊向宋某提出希望能够帮助王某做北京市交管局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项目,并说会给宋某合同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同年七八月间,宋某将交管局相关人员

宋某的证言显示,2010年五六月间,直真视通公司的老板王某通过王昊向宋某提出希望能够帮助王某做北京市交管局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项目,并说会给宋某合同金额10%左右的好处费。同年七八月间,宋某将交管局相关人员介绍给王某。直真视通公司在该项目中共中标过两次,第一次中标后,王某给了宋某60万元现金和美元13万元。第二次中标后又给了20万元现金,其中美元13万元其让王某打到宋某朋友的香港账户上,2011年底又转到宋某妻子账户中。

时任北京市交管局科信处主任科员赵某称,2010年他以甲方专家的身份参加北京市交管局对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的招标,当时交管局相关人员负责此项目,评标过程中,交管局负责此事的人代表甲方发表了倾向于直真视通公司的意见,且在打分之前,负责人还跟他统一意见,给直真视通公司打最高分,最终该公司得分最高并中标。而在当时,有其他厂家曾以直真视通公司的产品价格高、却最终中标为由,对评标结果进行质询。

判决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同案犯王昊被判7年

在上述案件中,王昊已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法院认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王昊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昊的身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属于从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起犯罪事实中王昊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6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对宋建国之子宋某的刑罚情况,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尚未见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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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检方指控,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0.688万元。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图示制作/潘璠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