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8年,鉴于制止未果、工程完工、查处难度大,考虑到当时野三坡日接待游客三万多人,景区接待能力、接待档次确需提高等因素,项目方又提出这项工程为旅游接待设施,当年年底,经野三坡管委会研究,原则同意为项目补办手续。”一名熟悉情况的涞水县政府领导说。 记者核查这一别墅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发现,别墅群共占地174.20亩,由国土部门分三次发给土地使用证,但期限和用途均不相同。1995年8月,涞水县土地局发下第一个土地使用证,面积10亩,期限50年,用途为游乐园;1996年5月,发下第二个土地使用证,面积124.20亩,未填期限,用途为水上游乐园;1997年发下第三个土地使用证,面积40亩,期限70年,用途为住宅用地。 涞水县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根据波峰公司申请,这三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并办理为一个,用途为旅游用地。2006年,公司申请将土地使用证用途由旅游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经涞水县政府批准,涞水县国土局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证,用途又变为旅游、住宅用地,期限50年。 河北省住建厅一位工作人员说,土地用途不能擅自改变,除非景区总体规划发生改变。这一地块用途最后改为旅游、住宅,也不符合规范,旅游就是旅游,住宅就是住宅,没有并列的。可能是故意模糊,想打“擦边球”。别墅没有手续建成后,政府再给补办手续是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把法规当儿戏。 调查组:全面调查,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 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限制用地目录》,严格禁止在国家5A级景区建设别墅,各级政府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规既然有明确规定,当地为何在项目建成后补办手续?为何没有严格按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于涞水县政府表示的“制止未果”,河北省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罡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去监管了,但企业反抗,政府部门竟然就屈服了,是真的束手无策,还是责任心不强,还是有什么内幕?” 对此,涞水县一位负责人表示,过去相关部门在别墅违规建造过程中,确实存在执法软弱的情况,没能有效制止项目违规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