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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受理“王朝抢劫案”申诉(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3
摘要:当天上午,王朝和邢某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

当天上午,王朝和邢某在石家庄桥西区事故停车场内的物价部门进行车辆现场勘验,共同在物价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书》上签字。当天下午,二人在石家庄交管部门桥西事故科进行事故认定,共同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故而王朝不具备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从石家庄前往保定、中午12时10分许在保定实施抢劫、下午3时又返回石家庄的时空条件。

二是原审裁决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核心证据手机通话清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份通话清单,我们认为第一是假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第二是空证据,因为不敢入卷。”孙莹说。

三是司法机关最初认定的王朝案情节值得商榷。孙莹表示:“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长时间作案,并且与被害人有激烈的肢体接触,为何警方只在抢劫现场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纹一枚?并且侦查办理本案时,是先抓人后取证,侦破过程难以自圆其说。”

洪道德指出,在审判环节中,办案警方找到相关证人重新做笔录,导致相关证人在关键的作案时间问题上出现改口,而原来的说法对王朝是有利的,能证明他案发时确实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警方后来做的笔录,最后被终审法院采纳。

洪道德表示,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主体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能做配合工作,并且,新的调查只能是补充和解释,而不能在已经讲得很清楚的作案时间上再做文章。他指出,上述证据是“被污染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特写

“这4年一直在等待时机”

“3629天”——在2015年10月12日的日历上写下这几个字后,住在石家庄师范街的杨惠贤关上门,走路去离家不远的河北高院。这天她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去给儿子王朝递交刑事申诉状。

63岁的杨惠贤至今记得,王朝出事是在2006年10月31日。当天晚上10点多,儿子还没回家,打电话显示关机。“这孩子从来没关过机,每天回到家里,再晚都要到我房间跟我打招呼。”

直到十多天后的11月12日,杨惠贤才确定,儿子被警察抓了。当天,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一名警察到家里来搜查。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