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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

摘要:在顾功耘看来,指导意见是一个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不具有稳定性以及强制执行的效力,具体操作必须要有法律支撑。而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与今天改革的要求

在顾功耘看来,指导意见是一个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不具有稳定性以及强制执行的效力,具体操作必须要有法律支撑。而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与今天改革的要求已经相当不适应。

“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如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还不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等,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有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还可能成为今天改革的障碍。”顾功耘介绍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试行)还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的色彩,其所确立的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2008年年底颁布、2009年开始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只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单纯地定位为出资者,并未给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有的地位,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缺陷。

因此,顾功耘认为,要保证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有法可依并顺利进行,必须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尽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该立的立,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进行解释的要进行解释。

“新一轮改革实践的背景与条件已经完全不同于第一轮改革。我国的经济发展已转为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建成,国有企业改革不能走先改革后立法的老路了,而要走先立法后改革的新路。”顾功耘强调,立改废释的工作量很大,任务很重,必须立即行动起来。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