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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小事斗殴重伤围观者(2)

摘要:【基本案情】2014年3月,楚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贾某现金100元。2014年4月20日,楚某伙同郭某、雷某(二人均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现金14元。后3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一网吧,采取

【基本案情】2014年3月,楚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贾某现金100元。2014年4月20日,楚某伙同郭某、雷某(二人均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现金14元。后3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一网吧,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现金120元。

【裁判结果】楚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地点在学校周围甚至是校园内。惩处罪犯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教育挽救,避免其重新犯罪。

拉帮结派斗殴致轻伤

【基本案情】2014年3月31日,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学生黄某与同学胡某发生口角。下晚自习后,胡某和黄某各自邀约数名同学帮忙打架。被老师发现后,两伙人回宿舍途中,胡某与喻某、程某等人殴打黄某,黄某边退边挥舞折叠刀乱刺,有人喊“老师来了”,殴打黄某的人立即跑开。黄某朝看热闹的邓某后背刺了一刀。事件造成邓某重伤,胡某等3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例能够引导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该案例中受伤最重的不是冲突双方,而是围观者,提醒学生在校园中遇到类似事件,应尽量避免起哄、围观。

【基本案情】某中学在校生刘某组建了一个叫“义战堂”的社团,刘某任堂主。2012年10月27日,刘某组织社员殴打了同校的熊某。熊某为报复邀约了在校学生邱某、胡某等人,刘某组织“义战堂”在校学生李某、张某等人,双方聚众斗殴过程中,邱某用折叠刀捅伤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为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一些学生在学校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将社会习气带入校园,组织学生打架斗殴。在校学生具有很强可塑性,对这些类案件,法院审理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力挽救,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