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才说,不少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对邮单的填写过于简单,导致货物一旦丢失、毁损后,双方对货物的价值争议很大。此时,邮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价等信息就成为认定货物价值的重要依据。如邮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实践中,快递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往往不作提示,邮单上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处理,一旦货物丢失、毁损,双方就会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快递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寄件人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 为快递公司建诚信档案 为避免纠纷,二中院建议寄件人应尽可能选择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在寄件时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确保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建议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快递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倒逼快递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