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余瀛波 为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的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国家旅游局今天发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 《意见》首次明确了“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八条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条即明确: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视为强制购物。 八条认定标准中的六条,都是对“购物场所”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等等。 《意见》还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其中,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规定明确: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以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处罚处理标准规定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年内实施市场禁入;同时,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处理标准规定提出: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