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清单中关于追赃的协议非常有新意。”黄风说,此前我国对外追赃,最常用的做法是,借助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对赃款进行冻结、扣押、没收,然后再移交回国内。在这一渠道下,虽然有成功案例,但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问题、追赃分享问题,程序较为复杂,追赃难度更大。而通过相互承认、执行没收判决,则是给中美联合海外追赃增加了一种法律手段。 此外,黄风建议说,应尽快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以进一步推进境外追赃。 “‘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是国际上关于追赃的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如果有了这一制度,只要在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黄风说,此前,我国曾讨论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及相关立法,但由于涉及诸多部门,使得这一制度至今还未建立。如果确立这项制度,并通过相关立法,可以给跨境追赃奠定互惠互利的坚实基础,并使之常态化和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