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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保护警察又防止权力滥用(2)

摘要:警察行使警察权,对于保护民众人身和财产权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袭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呼吁设立“袭警罪”。而部分学者则从法理和中国国情出发

警察行使警察权,对于保护民众人身和财产权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袭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呼吁设立“袭警罪”。而部分学者则从法理和中国国情出发予以反对,单独设立“袭警罪”在我国陷入了争论。

赵秉志指出,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希望把暴力袭警罪单独定罪,这不只是名称不同的区别。从处罚力度来说,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相比,单独成罪涉及的刑罚更重,威慑力也更大,应该予以谨慎对待。

对袭警罪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多将较轻的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而大陆法系却没有袭警罪的规定,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规定,在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对其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可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不仅规定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罪,还在该罪中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其他国家如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丹麦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也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我们国家是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将暴力袭警纳入到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的犯罪特征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定义,这也是在法理上的一种认可。也就是说,袭警是一种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如果再单独设立袭警罪就重复了,完全没有必要。”阮齐林说。

“很多国家刑法都对暴力袭警作出规定,有些国家是单独定罪,有些是将其放在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情节来对待,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第二种形式,也就是没有单独定罪,而是将暴力袭警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情节。”赵秉志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不引起老百姓更大的反感。如果单独定罪,定一个更重的刑罚,我们警民关系可能会更加紧张,而且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会更加有恃无恐。

阮齐林也同样认为,我国警察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处于强势。毕竟警察机关是权力机关,如果一旦增设“袭警罪”,是否会导致警察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这是我们所担心的。

“既要对警察进行保护,又不能保护过分,要找一个平衡点,而这样修改既着重保护了警察,但是又作了一定限制,而且没有超出妨碍公务罪整体的处罚幅度。” 赵秉志认为,我们立法机关这次修改是非常理智、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