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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或年内建成(2)

摘要:判决认为,未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利用Cookie技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但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向公众展示,没有公开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认为,未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利用Cookie技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但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向公众展示,没有公开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侵权行为;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时,应有一定的宽容度。

法院认为,Cookie技术是当前互联网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基于此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依法明示告知即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故事只是刚刚开始,而不是结束了”,该案注定会成为学术界、实务界、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评论的经典案例。

南京中院判决的百度案,及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框架标准》,明确了一个边界,Cookie具有中立性,其收集的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化要求。互联网企业在通过隐私政策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方式,并对数据进行去身份化处理,且给予用户选择停止定向广告的投放情况下,就不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

保护和开发利用间把握好度

周汉华认为,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也为技术滥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是一柄双刃剑,“法律和规则需要做好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隐私和隐私数据、大数据等不是一个概念,比如数据是不可以交易的,但大数据是可以交易的。

朱巍介绍,个人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可识别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这部分身份信息绝对不能加入到可利用的大数据信息范围。二是网站注册信息,比如个人兴趣偏好等,这部分要看用户个人是否同意使用,当然涉及到敏感信息,明确列举的也不能用。三是行为信息,只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就可以使用。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表示,当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时候,信息财产已经成为一项社会资源,对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可逆转,这就需要给它定一个规则,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把握好度。这方面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取舍可以给我们启示。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