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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二审宣判(2)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在案发时间地点只有一辆颜色车型与涉案车辆一致的汽车,即上诉人所驾驶的汽车。涉案车辆被拦截时交警系现场执法,由于案发路口至被拦截路口距离较近,当时该段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并

二审法院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在案发时间地点只有一辆颜色车型与涉案车辆一致的汽车,即上诉人所驾驶的汽车。涉案车辆被拦截时交警系现场执法,由于案发路口至被拦截路口距离较近,当时该段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并不多,且仅有一辆与涉案车辆颜色车型一致的汽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被上诉人称涉嫌违法车辆未离开过执法交警的视线具有合理性及现实可能性。上诉人在被拦截后与交警的对话中,并未否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而且称“他正好停下来了,我开了,他在走么,我肯定会让了”,证明上诉人已经承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做到了减速慢行……”可见,上诉人对涉嫌违法的车辆即是其所驾驶的汽车已经作了自认。

其次,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的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其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以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上诉人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上诉人所驾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上诉人所驾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上诉人的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停下脚步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诉人所称的示意车辆通过,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网嘉兴(浙江)9月16日电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