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3日,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西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的罪名成立,但对强奸罪的判决过重,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但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