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律师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后,会出具法律文书,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一般都是由司法部门许可的,鉴定人员一般由相关领域有鉴定人员资质的专家组成。鉴定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精神疾病的鉴定则由多人组成。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通过专业方式,对嫌疑人进行一次或多次正式的交流和检查,还会要求办案单位或家属提供嫌疑人之前是否有精神疾病的诊疗,了解其本人以及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另外,有关人员还要提供邻居、单位同事等周边人员能够证明其精神状态的证言,通过这些方式综合评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尤其是嫌疑人作出不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处于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作为一线实务工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张文秀介绍,在评定完成后,每一名鉴定人员都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病情作出判断,且每个人都要拿出自己的意见。一般而言,作出被鉴定人属于某种限制责任能力者的判断,需要多数鉴定人员认可。所以,一次鉴定经过以上法定程序,只要中间程序、依据资料等不存在瑕疵,那么鉴定结论应该可以被认可。不过,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精神鉴定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在后续鉴定中,判断原鉴定的法定程序、实质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也要根据原来的鉴定。 焦点三: 精神障碍嫌疑人担怎样法律责任 如果司法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碍,那么犯罪嫌疑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刑法上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一定要有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并且在其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主观上有责任、有罪过,这种情况下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说。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说,针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具体分析,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减轻”而不是“应当减轻”。 贾宇认为,对患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影响,要看司法鉴定中对限制能力的具体描述程度,如果精神障碍很轻微,那么就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轻,影响量刑幅度较小;如果精神障碍很严重,那么就是减轻,这就意味着在量刑上要下一个幅度。 在刘宪权看来,案件定罪量刑不应该受到舆论影响,司法操作应当根据鉴定结论来认定,司法工作者还要根据具体实际来判断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