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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也应参与保护令执行(2)

摘要:草案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草案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国自古就有‘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说法。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后,当事人只是单纯希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各种原因并不想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是很适合我国国情的。”夏吟兰对于这一制度的实施前景,充满乐观。

实际上,在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时,就有数据显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家庭暴力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一般不再实施暴力。如广东省、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98%、95.65%。

另一方面,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多位专家建议增加保护令执行单位。

“建议也可以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联合执行。”夏吟兰说,因为公安机关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当事人通常第一时间会报警,而距离较近的派出所可以迅速到达,最容易施以援手,起到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作用。

张荆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中去,但考虑到我国公安机关警力有限,他认为应该只让其参与前期的干预,如制止家暴行为,后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可以交于一些民间组织、协会等来实施,并对施暴者进行教育、疏导和心理矫治,再由法院或第三方组织监督保护令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