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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入刑有助早日实现“天下无拐”(2)

摘要:“在不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留该罪死刑的前提下,将收买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并且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只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可以更公平地处罚收买行为,给社会传递更加正能量的信号,让人们

“在不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留该罪死刑的前提下,将收买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并且取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只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可以更公平地处罚收买行为,给社会传递更加正能量的信号,让人们知道只要收买妇女儿童就是犯罪,同时也有促使收买者减少伤害的作用”。王殿学说。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陈士渠认为,刑法此次修改对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公安机关将以此次刑法修改为契机,全面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买方市场,力争早日实现“天下无拐”。

未成年保护软法变硬法

除了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条款,刑九还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这是刑九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大亮点”,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嫖宿幼女罪是对未成年人的污名化处理。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孩子与嫖客、妓女这样的词放在一起来说,是不合适的。取消嫖宿幼女罪,是观念上的变化,体现出法律保护儿童的视角。

王殿学认为,增设嫖宿幼女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但此罪设立后,并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反而有很大的负面作用。从大量案例报道中可以看出,被嫖宿的幼女年龄越来越小,有的甚至远小于14岁。嫖宿幼女罪给人带来的耻感会远小于强奸罪,而且案发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很容易将强奸错定为嫖宿。甚至有人质疑,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给一些钱就可以定为嫖宿。

“嫖宿幼女罪最大的问题,是给幼女打上了卖淫标签,我认为,这也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最大理由”。王殿学说,14岁的幼女也属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性处分权。如果给她们贴上卖淫女的标签,明显属于二次伤害。也就是说,并没有把她们当作受害者对待,而是把她们的行为视为不法行为,只是因为未成年而免予处罚。

除了取消嫖宿幼女罪,刑九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还有几大变化,如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可以公诉;扩大虐待罪保护主体范围;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