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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嫌疑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3)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秦晶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7
摘要:趁着空档,记者走近王父,得知记者的身份后,王父指指自己的脑袋说,到现在还是木的,糊涂的。他称,自事发到现在,家人也是饱受煎熬,也不愿意就此多说。对于记者的多个问题,王父不愿意多说,他反复多遍的一句话

  趁着空档,记者走近王父,得知记者的身份后,王父指指自己的脑袋说,到现在还是木的,糊涂的。他称,自事发到现在,家人也是饱受煎熬,也不愿意就此多说。对于记者的多个问题,王父不愿意多说,他反复多遍的一句话就是,不愿意再被社会关注,不想再次卷进舆论的漩涡,他家就是一个做小生意的,不是外面说的那样,他家并没有背景。

  王父告诉记者,他今年63岁了,对于儿子肇事后的相关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结果。“我们已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这一切事宜,包括赔偿问题。我相信政府的处理是公平公正的,也希望尽快处理,也告慰死者。”王父说。

  死者薛某父亲:仍在苦苦等处理结果

  下午5点多,记者联系了“6·20”车祸案中,马自达车主薛某的父亲薛先生,对于记者有关公安部门对于宝马车肇事人王季进的鉴定结果,薛先生很惊讶地称,他还不知道。

  薛先生称,自从儿子走后,他们一家一团糟,至今仍然无法摆脱悲痛。而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及赔偿一事,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也就收到了肇事者家属垫付的孩子后事处理的费用,就一笔5万元,其它的没有任何说法。”薛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也只能是一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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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者精神障碍也难逃刑罚

  量刑时会从轻,极可能定性交通肇事罪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就目前来看,6·20车祸肇事者王季进极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然而,王季进被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有多日,还能对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准确鉴定吗?李建明教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当被鉴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比如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过路口时,他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精神疾病的发作,使得他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这样就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