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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切断严重贪腐犯罪退路(2)

摘要:“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差异不是很大,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异巨大。设立终身监禁,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落差。”赵运桓说,此举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运用,对“罪大恶极”者关

  “司法实践中,死缓与无期徒刑差异不是很大,都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异巨大。设立终身监禁,弥补了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鸿沟落差。”赵运桓说,此举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运用,对“罪大恶极”者关押一辈子,威慑力足够了。

  多位访者提出,“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特别慎重”,只适用于少数确有必要的案件。

  在江伟看来,适用对象应严格限定在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特重大贪腐分子。因为在慎用死刑的政策下,如果这类贪腐分子仅被判处死缓,可能服刑20年左右即重获自由,难免产生“服刑20年,幸福后半生”“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错觉,也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全案情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魏险峰说。

  行贿不再轻易免除处罚

  刑九加强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财产刑;新增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处罚;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条件,除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情形外,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再“免除处罚”。

  “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刑罚减免率过高的正面回应”。江伟说,根据目前行受贿案件的侦办方式,行贿人大多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节,但有的案件在行贿人交代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所有线索甚至证据,行贿人无法不如实交代,此时,对行贿人减免处罚,实属轻纵。

  王雷声告诉记者,实践中,不乏受贿者踉铛入狱、身败名裂,行贿人逍遥法外、轻易脱罪的情况发生。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立法不够严格、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既打消了严重行贿犯罪人员屡查屡犯,‘只要如实交代,就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也能促使其趋利避害,如实供述,对受贿犯罪无疑是一种震慑”。

  “对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涉案人员,理应不适用‘免除处罚’”。王雷声说。

  赵运恒指出,由于法律留下的口子太大,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司法人员对行贿嫌疑人滥用减轻和免除处罚,以换取不符合事实的口供和证言等情况,导致案件证据不稳定,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对行贿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减少行贿人为逃避刑责而无原则‘配合’的现象,虽然可能增加侦破难度,但从法治角度而言非常必要”。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