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仅5省公开车改方案 厅局级车补均按上限标准(2)

来源: 人民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6
摘要:相比之下,科级及以下人员车补大多低于上限要求。方案这样设计有何考虑?广东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地方而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按国标或者上浮来操作,总支出会超标,达不到中央规定的

相比之下,科级及以下人员车补大多低于上限要求。方案这样设计有何考虑?广东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地方而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按国标或者上浮来操作,总支出会超标,达不到中央规定的节支率。

各单位可保留5辆左右公车

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是本轮车改确定的主要任务之一。《指导意见》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广东允许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对于执法执勤车辆,广东要求进一步压缩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

安徽规定,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保留1辆机要通信和4辆以内的应急用车,并具体指出保留应急车辆的情形:省属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不在同一城市办公。对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60%。

按照湖北方案,保留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保留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按编制人数最多不超过5辆。此外,法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可保留部分执法执勤用车,并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各地均强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