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被告人王伦业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王伦业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伦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被告人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通祥、谢修志表示,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此前法学界争论死刑复核性质问题,有行政审批说等观点,该观点认为死刑复核阶段不属于“审判时”。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不同意“行政审批”说,他认为,审判时取决于什么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复核”是法定的、必须的程序。如果死刑复核没有结束,实际上判决就无法生效,所以复核阶段理应是“审判时”。该案的生效,将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判例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