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后,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保管和处理,成为今天分组审议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对此,一些委员建议应作出相应修改。 周天鸿委员建议将“由其继承人继承”改为“根据遗嘱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一些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如果失去保护勋章、奖章的能力,又没有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这些勋章、荣誉称号证书等可以由国家来保存。”郭凤莲委员说,国家应该把勋章、证书统一保存起来,否则就会有丢失现象的发生。 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的条款。草案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已经领取了勋章、奖章及证书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如果获得者是去世后才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应当明确可以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这样也可以与草案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另外,董中原还认为,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使人误认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国家最高荣誉。荣誉不像房产和财产,是无法继承的,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中的“继承”修改为“保存”。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勋章奖章应收回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全国人大代表徐强建议在第十八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后,增加一条“收回国家荣誉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的内容。 刘政奎委员建议,对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除予以公告外,还应在国家功勋簿中予以撤销。 “国家荣誉至高无上,表彰一个人就是树立一面旗帜,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门的、稳定的评价机构和严格的评价机制。在授予个人或单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时,应当经过严格的甄别、审议和确认程序,以确保国家最高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对拟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个人或者单位向社会公示的条款,避免国家授予杰出人士最高荣誉后不被社会大众认可或者发生授予最高荣誉后发现其有问题再予以撤销的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