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这一规定被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遥感监测等执法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考核省政府污染防治情况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省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但如何落实是个问题。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时,环保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了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已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但修订草案中并未体现,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这一制度。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审稿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售不符合民用标准煤炭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燃油标准和民用散煤质量标准都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有关燃煤等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作出规定,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是加强源头控制,降低末端治理成本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务院已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提出了要求。据此增加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区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油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