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清算组遭遇无法律依据难题(3)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公司清算是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

公司清算是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合理的依据。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

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不完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因为是参照执行,两者清算虽有相似之处,亦有区别之处。

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虽然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属于非诉案件,但两者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及其解释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3)清算过程中异议产生的原因及法院处理的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由于是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因此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处理纠纷的侧重点就是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解散清算,因债权人的利益均能得到有效保护,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他们之间基本没有利益冲突,而股东因牵涉剩余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清算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各利益主体较为突出的利益纠纷。

总之,由于当前立法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特别是对怠于清算的一方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存在法院发出的决定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难以满足,从而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问题,此问题应当引起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