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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投资股票不超资产净值30%(2)

摘要: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向委托人和国务院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调查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造成损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