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文章明确,在这部分,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等行为,应重点写明。 此后2014年12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撰文指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纪律审查的决定,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斯鑫良(资料图)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光辉今年2月强调,“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记者 马学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