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介绍说,新《广告法》中明确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滥用媒体的公信力,通过通讯报道、新闻评论、人物专访、科普宣传等方式,提供有偿的广告服务的做法,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必须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以养生栏目的形式推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做法,工商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王冰介绍说,新《广告法》专门针对养生栏目的“擦边球”作出规定,新闻媒体、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记者 孔蕾 通讯员 翟玉红 潘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