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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已被实践抛弃急需修改(2)

摘要:据悉,在赔偿标准上,国内航空运输依据国内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则依据国际公约规定。目前,《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一条对每名旅客第一梯度(在航空公司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2万元

  据悉,在赔偿标准上,国内航空运输依据国内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则依据国际公约规定。目前,《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一条对每名旅客第一梯度(在航空公司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2万元),几乎是国内限额的3倍。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现行制度已经很难为航空事故中的罹难者提供一个合理公平的赔偿或保护了。”董念清说。

  董念清主张修改现行法律,废除限额制。他认为,当初规定限额制是为了扶持航空业发展,但到今天,航空业已经比较强大了。另外,如果仅国内限额比较低,那么当我国旅客搭乘国内航空公司飞机到国外旅行发生航空事故,或者坐国外航空公司飞机到国内的时候发生事故,想得到高额赔偿会比较难。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王瀚却并不赞成这一建议。在他看来,我国如果废除限额,将会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限制赔偿是《蒙特利尔公约》予以肯定的。《蒙特利尔公约》是有限赔偿责任和无限赔偿责任共为一体的一种混合性赔偿制度,其第一梯度是限制责任、第二梯度是无限责任。从与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相衔接上来看,如果取消限额制,将出现我国如何吸收、如何执行实施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制度问题。

  其次,我国今后航空市场逐渐放开,准入门槛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进入航空业。从国家培育航空企业、培育航空市场充分竞争的角度考虑,航空经营人特别是航空公司还没有发展到完全不受限额制保护的程度。

  再次,从性质上看,赔偿责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安排,既要考虑在现有条件下对航空消费者的充分保护,也要考虑对航空公司的保护问题。对于低成本航空公司特别是民用航空公司来说,缺少限额保护将很难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上来看,有限责任制本来就是航空法发展历史上,一种保持航空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平衡的法律武器,现代航空业发展一直依靠这个杠杆来调解双方矛盾。”王瀚说。

  实际上,《蒙特利尔公约》开卷明义地在序言部分阐明了该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之一即是“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由此正式明确了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将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之一予以确立。

  王瀚指出,《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首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载入国际多边公约的创举,下一步我们应研究如何使这一原则在我国航空立法中得到体现。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