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公布老赖信息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介绍说,2013年7月,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该规定第四条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可以公布,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院都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当一个人欠钱不还,尤其是耍赖不还的时候,其隐私权的保护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既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法院公布老赖比较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时,才会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哪些个人隐私可以公布,可以从公共利益、案件相关以及人格尊严三个方面考虑。 张韬也认为,透支信用的被执行人,不能简单以隐私权对抗信息的公布。为了识别和区别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有必要同时披露足以区别失信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当然可以公布包括照片、职业等信息。否则,只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容易造成一些同名的人被误认为老赖,给其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麻烦。实践中,很多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时,将部分数字以星号代替,已经是给失信被执行人留有余地了。 信息公布有待细化标准 “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健全时,适当公布老赖的肖像照片、职业和住址,作为一种惩戒手段逼其出山,未尝不可”。张韬说。 张韬最近办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就遇到了老赖。师傅借给徒弟30万元资金用以周转,8个月后,师傅查出患肝癌急需用钱,徒弟却仅还给师傅1万元。师傅去世前将债权转让给哥哥,其兄起诉追讨欠款,法院判决该徒弟还款。但身为上海某公司股东、每天驾驶价值百万元豪车(现未在其名下)的徒弟却拒不还款。“这样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当然希望法院尽可能多地公布老赖信息,以促进执行力度,也能防止其他社会公众上当”。张韬说。 张韬告诉记者,我国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隐私保护法,何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何种信息属于个人一般信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司法机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时,需要披露多少项信息也没有相关依据和标准。因此,应当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对个人隐私的范围以及与个人一般信息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的规定赋予各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张韬认为,公布老赖信息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和细化分级、分类标准,对于何种程度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公布哪些信息、详细到什么程度,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