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