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建忠、田鹏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单位与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对企业造成的污染事实予以承认,“但需要更科学、权威的数据证明企业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他说。葛建忠的辩护人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田鹏的辩护人则以其在很多情况下被授意做事为切入点,为其做无罪辩护。 “实事求是地说,我对企业当初的污染环境行为表示忏悔,无论法庭对企业作出什么样的处罚,我们都无怨言,我更请求法庭给我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为了达到整改的要求,我们对污水处理设施、净化设备进行了技术升级改造,我们还想为阿拉善的经济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庭审结束之前,恒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一番话引起旁听人员的注意。 法制网阿拉善(内蒙古)8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