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国务院13号文件已明令禁止采挖野生雪莲。2001年卫生部160号、188号文件严令禁止以野生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2006年新疆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天山雪莲列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和采集规范要求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