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侵犯,即异性之间,而且是指男性对女性。阮齐林介绍,在国外,性侵犯已经扩展到更广义的范围,即对他人的强制性行为都属于犯罪。国外有强奸罪、猥亵罪、强制性交罪等多种罪名,保护对象也不分男女。 王发旭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 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基于这样的背景,建议我国刑事立法吸收国外把强奸罪对象扩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权打击的周延性和刑罚均衡性上,作出更大改进。”王明雯建议。 强奸对象也不应分男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草案,猥亵罪不再分男女,比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要广。如果草案审议通过后,性侵对象不分男女,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如此一来,性侵成年男性便不需要被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猥亵罪就包括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故意伤害行为等,而且不需要数罪并罚。”阮齐林说。 鉴于猥亵罪的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发旭建议,希望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将猥亵罪的量刑按严重程度分为几档。 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说。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