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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最严的问责”有多远(2)

摘要:在现有体制下,强化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可以从完善质询程序、罢免程序、听取汇报等方面着手;健全司法问责,可以从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规范媒体问责可以从完善舆论监督立法、保障新闻知情权等方面加强;引入公

在现有体制下,强化人民代表大会问责,可以从完善质询程序、罢免程序、听取汇报等方面着手;健全司法问责,可以从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规范媒体问责可以从完善舆论监督立法、保障新闻知情权等方面加强;引入公众问责可以从创新公民问责方法、搭建问责平台、健全举报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总之,鉴于食品与公众的密切关联性,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提出问责动议的权利。

其次是建立问责救济制度。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失范进行补救。可以借鉴行政复议程序,赋予受处分官员对行政问责处分提出复议的权利,切实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依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之后必然要有相应的救济方式。

最后是建立问责官员复出制度。这个内容在我国现在行政问责中是比较匮乏的。问责官员的复出,是在行政问责之后关注度最高的话题,面对这样的消息,媒体的口诛笔伐早就成了一种惯例。

官员问责区别于官员个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追究,给予的处罚不应是终身的,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中被问责的官员,大多数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给予其一个复出的机会,这是制度理性的体现,缺乏这方面内容,问责制的成熟健全就无从谈起。

但是,我们现在需要明晰的是,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多长时间才能复出、怎么复出,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民主的程序,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就有赖于行政问责立法中对于责任时效性的明确规定。

2014年,全国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万件,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

近七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涉案公职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但因食品安全渎职而被追究刑责的比例很低。同时,还表现出随意性强、问责不持续等特点。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的内部问责和党内问责,是目前行政问责的主要问责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问责,在行政问责中比较欠缺,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未能充分发挥。

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此外,还需要建立问责启动制度、问责救济制度、问责官员复出制度。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