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2 梅州法院规范特殊性质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裁判标准 据广东高院二十日透露,梅州中院针对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出现争议的现实情况,为规范两级法院裁判标准,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广泛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吸纳参照了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兄弟法院的一些观点、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有关指导意见,现两级法院已开始统一适用。 《意见》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实践中分歧较大的十多种特殊性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借用车辆、承包或租赁车辆、出租车、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或买卖未过户车辆、被盗抢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的车辆、拖挂车辆等多种情况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 《意见》规定,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或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但登记车主均应与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梅州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幅度。原则上确定死亡的最高不超过每人三万元,不构成残疾的最高不得超过每人五千元,构成残疾的按每人三万元至五千元的额度依次递减。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