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 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件以上,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的逐年增长,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日益成为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推进情况 ●启动 一些地方自2004年以来相继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探索。截至2007年,北京、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均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此项改革。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启动。 ●进展 目前,已有过半数的省份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专门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部分省份暂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原有的司法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范畴加以积极落实,同时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共发放救助金4355万余元,1830余名被害人得到了救助。 ●典型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内容涉及条例适用范围、救助部门、救助对象、救助金的来源与发放等。宁夏回族自治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特点 第一,遵循立足国情、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及突出重点、逐步推开的救助工作原则,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定位为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的一种过渡性安排。 第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第三,强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基本成效 实践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对于抚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彰显政府关怀,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