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明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 张先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质证程序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质证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统一规范。 《质证程序规定》共二十六条,涵盖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该解释是在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