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营造律师与法官健康关系须健全正常工作沟通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正常工作沟通机制?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正常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审判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五个严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相应的交往活动。 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关系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律师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应当主动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人情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来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任何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未免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和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严格约束自己。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律师队伍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确保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要注重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引导律师参与或者主持调解、和解,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