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日前,曾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白细胞就业歧视第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义乌市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小陈不服一审判决,为求平等就业,探究自己体检不合格的真实原因,小陈选择了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诉讼维权。据悉, 7月5日 法院已经受理了小陈的上诉。 业内专家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反歧视诉讼中,“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仅一成,反歧视法律亟待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得到落实。 体检标准变更被“血液病” 诉讼讨平等就业机会 小陈,201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 2010年1月27日 义乌市教育局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各自的网站上联合发布了《义乌市教育系统面向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录用教师公告》招考中小学教师,并对招考的对象、条件、考核方式、体检、录用、签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小陈看到该公告后,决定报考中学学段的数学学科,该科计划招考人数为21人。经报考资格审核及笔试、面试,小陈以该科考试第14名的总成绩于 2010年5月27日 参加了招考单位组织的体检。 然而,满怀希望的小陈随后被告知因血常规检测中白细胞指数略高而被要求于 2010年5月31日 复检。之后,招考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教师招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公告》和《2010年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录用教师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签约事项公告》。公告显示:小陈所报考的中学数学学科共录用了教师21人,但是他并不在体验合格人员名单和拟录用人员名单中。 经与义乌市教育局的反复交涉,小陈被工作人员告知,本次招录采用的体检标准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其操作手册。该第三条规定:“血液病,不合格。”被拒之门外的小陈感觉自己被歧视了,白细胞略高即是血液病?教师体检标准无规定白细胞偏高即为血液病,即为体检不合格,那么在体检适用过程中就可以随意转变为公务员体检标准? 无奈之下,小陈于 3月4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3月10日 ,法院正式受理了本案,并于 6月10日 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现场 体检标准和结果各执一词 6月10日,庭审现场小陈的代理人认为,两被告以白细胞略高为由认定自己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小陈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小陈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在诉讼请求中,小陈提出:第一、判令撤销两被告在义乌市教育系统面向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考核录用教师招考过程中做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并不予招录为教师的决定。第二、判令两被告依法将原告招录至相应的教师岗位。第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随后,法庭庭审焦点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法受案范围;二是拒绝招录行为程序与实体是否合法。经过庭审,法庭明晰了本案确实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就招录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方认为:被告依据所委托的体检医院报告中关于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做出了该行政行为。但无论是被告招录公告还是庭审中,两被告都声称唯一的体检录用标准为“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而该标准里无白细胞偏高属于不合格的条款。而不予录用决定所依据的体检报告中则只有“不合格”章和白细胞值,据此做出体检不合格的决定显然并不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里的规定。被告方则提交了事后体检医院给被告的函(被告证据7,也是本案唯一提到体检不合格理由的证据),其中判定原告“血液病,不合格”,并解释了对原告做出体检不合格的依据是“公务员体检标准”。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1项规定,被告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证据显然属于事后收集的证据,不应当被确认。 一审败诉 原告为求公平坚持上诉 2011年6月24日,原告接到了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与体检医院之间非行政委托关系,并认定被告在招录过程中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并确认了被告提供的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陈无法理解这样的判决理由,遂决定提起上诉。他说:“去年到今年媒体广泛报道的全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让我鼓起了勇气,决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是不会这样轻易放弃的。”“法院认为体检医院援引了公务员体检标准并无不当,让我很惊讶。我应聘的不是公务员,而是教师岗位,也符合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怎么要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及其操作手册来要求我呢?”更让小陈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我已取得了教师资格证,说明我具备教师资格,现在仍坚持定期去献血还不能证明我的健康吗?为什么仅凭白细胞指数就判定我体检不合格,还草率认定我有血液病呢?” 曾代理了多起就业歧视案的反歧视资深人士程渊是本案的上诉代理人,程渊认为,被上诉人在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时,仅仅依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表。而体检表中只有体检不合格结论,并没有说明具体不合格的项目及理由。根据该体检表,找不出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招录公告中的体检标准规定之处。 “民告官”胜诉仅一成,反歧视法律亟待落实 一直协助此案的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项目负责人刘伟认为:本案凸显了“就业体检适用标准”对于维护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在形式上源于“体检标准”。所以,在制订就业体检标准时,更应当严谨和公正,在适用“体检标准”时应该平等、透明。避免“体检标准”成为就业平等的拦路虎。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当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政府机关占43.44%,事业单位占38.61%。 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歧视现象非常多,但受害者在起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能够获得胜诉的非常少”,陆军介绍,“根据我的研究,我国过去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几十起反歧视行政诉讼中,尽管受害者通过起诉捍卫了自己的尊严、也有一些受害者在起诉后与被告达成了协商解决,但通过法院判决胜诉的仅有一成”。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现在起诉企业的就业歧视案多数都能获得胜诉,法院判决劳动者败诉的已经非常少”,陆军说。 曾代理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和“基因歧视第一案”的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尽管我国已经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上确立了平等就业权,但在落实层面仍然需要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作出更多的努力”,李方平说。“消除就业歧视,不仅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切实有效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