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社区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一种尝试 梁振彪:“社区法官”产生背景是东莞经济和案件双双高速增长,以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为例,每年审理的案件超过5000件。“双高”与司法资源匮乏及民众法治认知水平不匹配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2007年,我们在所辖各基层社区建立了挂片联系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区希望能够建立更为固定的长效机制。2009年3月牛山、鳌峙塘两个社区开始设立“法官工作室”。 “社区法官”积极探索将法庭职能延伸至社区,行使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能,建立社区调解与法院诉讼制度的有效对接机制,使社区“第一道防线”与法院“最后一道防线”有机联系、协同配合,对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笔者:有媒体称东莞的法官是“流水线上的工人”,是“办案机器”,社区法官制度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有什么意义? 梁振彪: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东莞也是转型期中国的一个缩影,“案多人少”是一种现状,是困扰基层司法工作的“成长的烦恼”。应当说“社区法官”制度通过法官提前介入,培育社区民间调解力量,将“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减少纠纷成诉率。 “社区法官”的实质是一个多元解决纠纷的平台,这个平台为当事人在考虑纠纷通过自力解决、社区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之间设置了一个连接点和一个矛盾缓冲带。在这个平台以法官为中心,整合了社区的各种调解资源,能快速、便捷,以非诉的方式就地解决争议,使矛盾大化小,小化了。以牛山社区为例,仅在半年时间里社区法官就化解了非诉纠纷100宗,社区的纠纷成诉率下降了四成。 笔者:作为首位“社区法官”是如何充分调动社区民间调解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元解决纠纷的? 梁振彪:如果说社区法官是人民法庭职能的延伸,它调动利用社会民间调解力量的理论依据是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以牛山社区为例,我们首先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挑选调解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社区法官助理。经法院聘任的社区法官助理在上岗前到人民法庭跟班学习一至三个月,接受社区法官的一对一业务指导,要求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社区法官助理利用“地主”的天然优势,对纠纷进行登记和分类预处理,再反馈给社区法官,实现纠纷的协同处理。 通过社区法官的工作,还可以将诸如综治维稳中心、信访办等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提前介入群体性纠纷,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多的矛盾。 笔者:“社区法官”被称为“城市马锡五”,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您如何看待? 梁振彪:我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是坚持群众路线,亲民、便民,利民、爱民,注重调解、巡回审判。 法官工作室是将法庭搬到社区,让“法官”走向“群众”,架起法院与群众沟通联系的桥梁。这种看似简单的空间“转换”,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的认同感,从而促进了社区调解信任机制的建立。 “法官+助理”的模式让法官和群众零距离,不仅实现了法律专业知识和社情民意的有机结合,也实现了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的结合。应当说,“社区法官”从理念到实践都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脉相承。我本人,其实也是很享受这种融入群众,被叫做“阿彪”的感觉! 笔者:您认为“社区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一种尝试吗? 梁振彪:对,“社区法官”至少是我们向“能动司法”方向努力的一点探索。卡多佐说,“活的法律”才能应对鲜活灵动的外部世界!司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变化保持同步。在能动司法理念中,司法不只是简单地“对号入座”,适用法律条文的程式化活动,更是服务社会大局、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实践。 “能动司法”是中国司法适应当前社会现实的一种选择,社区法官也是我们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需求的一种回应。东莞经济发展活跃,各种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多元化,不少纠纷看似单一,其实背后蕴含了一些转型期基础性社会矛盾。“社区法官”制度,它以法院为主导,以法官为主体,整合了基层社区社会资源达到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目的,实现了“案结事了”和“群众满意”的效果。这其实已经超越了单一的法律纬度,是把司法放在社会大背景下,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了各种规则和价值的冲突的一种探索。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区法官”制度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更是发扬,因为它已经不仅仅是“田间地头”,便民、利民,而是现代司法本土化的一种路径和方向,拥有和谐司法、民生司法等多重时代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