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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伦理 ——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部分发言摘录(5)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上游问题即法哲学问题。根据舒国滢教授的研究,法律与道德的争议这一问题在哲学领域内一直众说纷纭,从古至今,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与道德间是否有联系。根据对这个问题看法的不同,分为自

    上游问题即法哲学问题。根据舒国滢教授的研究,法律与道德的争议这一问题在哲学领域内一直众说纷纭,从古至今,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与道德间是否有联系。根据对这个问题看法的不同,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坚持法与道德或者伦理之间有必然的关系,认为应当从伦理和道德的观点看法律的含义,离开伦理和道德判断的法律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学派,以前牛津大学哈特教授为代表。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分立命题,即,在概念上,法律与道德间没有必然联系。从这样的命题出发,可能得出恶法也是法的结论。

   

    中游问题,即在实在法领域看法律与道德的争议,在此这一矛盾转化成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的争议,比如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

   

    下游问题,即如何证明个案判决的正当性,舒国滢教授又称之为“司法的争议”。

   

    关于用什么手段解决问题,舒国滢教授从下游问题切入,首先探讨在司法领域,如何做出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伦理道德的判决。为更生动阐明观点,舒教授介绍了十年前在中国四川省发生的颇受争议的情妇遗产继承案。此案中丈夫将遗产留给情妇,社会舆论对情妇进行了猛烈的道德批判,压力之下法院判决情妇败诉。这里涉及了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道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把他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则的适用上的争议。舒教授认为,这样的问题不能仅靠自我情感的判断,它的解决需要依靠一套复杂但合理的论证技术,即来自于古希腊的“争点论”。

   

    舒国滢教授接下来详细介绍了“争点论”。“争点论”为修辞学专业术语,由古希腊修辞学家赫马格拉斯提出。赫马格拉斯将争点分为两类,一类为逻辑问题,一类为法律问题。

   

    逻辑问题的争点又分为四个方面。其一,事实争点。即对有关行为发生事实的争议;其二,定义争点。在事实清楚明了的情况下,对事实如何认定需要从对概念定义的角度判断,故可能产生争议。如中国的许霆案,对许霆取款行为这一事实问题并无争议,但对如何判定其行为性质存在争议;其三,性质争点。即对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古希腊有儿子弑母案,儿子辩称其母杀害其父在先,弑母不过是替天行道;而另一种说法是,即便如此,儿子也无权擅自杀人。这就是体现了一种性质上的争议;其四,程序争点,又称为转移性争点,即对法院管辖权或裁判者资格的争议。

   

    法律问题同样包括四个方面的争点。第一,法律文本与立法意图有所出入时可能发生的争议;古希腊就此有一典型案例——当时法律规定风暴中弃船者视为放弃对船一切权利,一船遇风暴,人皆逃,惟一重病者因不能行而留,后幸免于难,问该病者可否获得该船一切权利。依法律文本,可,但依立法者鼓励与风暴斗争的意图,不可。是为该种争议;第二,不同法律规定对同一行为的规制不同引起的争议;第三,文本表意模糊或有歧义而产生的争议;第四,因为法律对某一行为无明确规定,而需进行类推以寻找法律依据时可能发生的争议,被称为类推推理争议。

   

    对“争点论”进行理论探究后,舒国滢教授试图利用这种推理技术解决之前提到的情妇遗产继承案。舒教授就该案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对该遗赠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情妇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分析。其中涉及赫马格拉斯提出的“性质争点”,此间又包含一个法律问题,即民法通则第七条与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间的法律适用冲突,舒教授将此归纳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在此舒教授主张规则优先,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相关规则,本案的第二个主要问题就与其中的“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目的,否则不能适用原则”密切相关。舒教授指出,利用“争点论”也不是一切畅通无阻的,因为个案正义的标准难以界定,这一条规则很难加以适用。如果要对这一条加以利用,那么首先要有比不适用规则更强的理由。舒国滢教授说:“从这个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没有做到上面所说的这几点,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论证判决在中国当下已经变成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该案具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区别

    ——Kirk Hanson先生的主题演讲

   

    当今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弱化企业伦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要求。以前的伦理协会,现变更为伦理合规委员会,关注于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对其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未作要求。就是这种趋势的体现。Kirk Hanson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并在本次演讲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看法。

   

    首先,Kirk Hanson先生介绍了全球公司对企业伦理的认知上的变化。Kirk Hanson先生是最早投身该领域的专家之一。他将时间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事实上自1986年始,就出现过针对公司的有组织的活动或管制,但在九十年代前未在行业中形成普遍性。九十年代初,一家美国的牛仔裤制造商将其生产扩张至全球其他国家。为应对因行动范围广而导致的高风险,该公司建立了供应商手册,规定了全球该牛仔裤制造商雇员待遇及环境问题的统一处理方式,创建了第一个统一标准。后来,这种做法为更多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所普及,他们要求全球供应商执行统一标准,但这也造成了一种担忧,即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对西方国家强加给他们标准的行为感到强烈不满。第二阶段从2000年开始,在此阶段形成了宽泛的全球公司行动指南,及采矿、能源等行业的行业准则。这些准则的诞生和运行很多都得到了联合国的资助。出于行业的自动生成或是业内批评者的合作开发,公司也开始自创原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此公司考虑的问题就是伦理,他们看待伦理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合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