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乌市新兴“垫资诉讼”业务业内人士提醒
由于经济拮据,王欣无力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一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去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王欣得知乌鲁木齐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在经营一项“诉讼垫资业务”,即打官司所有的费用均由该公司垫付,等当事人拿到钱或者实现诉讼利益时,再由委托人支付费用。于是,王欣找到这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王欣说:“按照协议规定,在案件完结后,我要按照给付标的15%到30%不等的标准向该公司支付费用。虽然这比自己直接找律师打官司费用要高,但对于像我这样没钱打官司的人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想追回欠款是不可能的。” 客户能够无风险参与诉讼?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律师诉讼代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由委托人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预付,但是花了钱、输了官司或者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形时常发生,使得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 随后,记者联系到为王欣垫付律师代理费的商务咨询公司。该公司经理李攀说,如果将案件委托给他们办理,在垫付律师费后,公司会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若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提供让客户满意的服务,公司可以要求更换代理律师。另外,如果官司输了拿不到钱,那么因打官司投入的费用损失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客户能够无风险参与诉讼。 既然如此,公司如何规避输官司又赔钱的情况呢?李攀说,他们接案子时会严格把关,如果证据不全、诉讼时效已过或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公司就不会再去冒险。 “垫资诉讼”尚需法律规范 记者就此采访了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田春亮。他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来看,由公司“垫资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遇到纠纷后,没钱打官司,由商务咨询公司在中间“牵线搭桥”,也是一件互利共赢的事情。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石玉刚告诉记者,“垫资诉讼”是一项新兴业务,目前不好定义。总体来说,对于打不起官司的困难人群来说是件好事,但有关部门需要对其运作方式和法律责任进行立法规范。 新疆律师张元欣更是明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垫资公司垫资后,虽然获得了案源,但并不能自己出面代理,仍然必须和律师合作,由律师出面进行诉讼。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受律师法的制约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束。由此产生了律师和垫资公司之间及当事人与垫资公司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这两种法律关系均无明文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也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无效的后果。假如当事人事后不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或者垫资公司侵占案款都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建议采用这种行为还是要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