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广东检察机关建议从四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朱香山 陈义中 李卓佳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这一罪名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一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批捕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15件15人。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办理此类案件存在适用罪名难、追逃取证难、挽回损失难等“三难”问题。 欠缺具体标准,适用罪名难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未统一适用标准,欠缺“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具体司法解释,因此,办案中适用该罪名难。 东莞市长安依雅特首饰制品厂厂长徐加顺因赌博挥霍工厂流动资金178万多元,欠下供应商货款和员工工资约334万元,后弃厂潜逃。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发现,因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条件,且“数额较大”的法律标准还不明确,无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理,只能根据徐加顺有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多数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欠薪同时实施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按照涉嫌的相关罪名定罪。 人证物证难觅,追逃取证难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前期就做好潜逃准备,一旦企业经营难以支撑,便携带家属逃至外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办理的倪海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倪海娥拖欠93名员工工资76万余元,逃匿逾7个月。 为逃避处罚,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销毁财务会计账册、财物会计报告等书证材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而被害人大多是外省务工人员,流动性大,有的关键证人无法找到,导致相关证人证言缺失。剩余财产不足,挽回损失难 恶意欠薪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往往已通过变卖、转移或者其他方式处理了财产,企业所剩财产不多。欠薪、欠货款、欠租金、欠贷、欠税等行为往往相互交织,剩余的财产远远不能支付其所欠费用。 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孙建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孙建平变卖公司设备、货物后弃厂而逃,企业所剩财产不足以支付40多万元的工人薪酬,其他负债更无法偿还。 四条建议,破解“三难”针对办案中的“三难”,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议,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的打击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首先是尽快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数额较大”、“相关部门”、“严重后果”等法律适用标准和具体内容,增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可操作性。其次是完善欠薪预警和防范机制。劳动监察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建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利于欠薪事件发生后的矛盾化解和善后工作。 该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第三条建议是加大法律宣传和援助力度。加强对员工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维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地方设立法律援助点,为企业员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经济和技术支持等,引导和帮助其保持稳定经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从源头上防止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欠薪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