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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研讨会”召开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研讨会”召开 孙谦童建明出席并讲话 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王新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今天召开的“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研讨会”上强调,检察
检察日报


两大诉讼法修改检察制度完善研讨会召开 孙谦童建明出席并讲话
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王新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今天召开的“两大诉讼法修改检察制度完善研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在诉讼程序中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保证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尽职而不滥权。

    孙谦指出,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法律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无不处于监督制约之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曹建明检察长一直强调要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用必追究。检察机关既要强化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依法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制约,又要建立健全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和途径。

    孙谦强调,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履行职责,时刻牢记职能定位,时刻牢记监督权边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必须首先要严格执法守法,才能取得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孙谦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坚持诉讼监督的适当性和实效性,保障诉讼程序有序高效运行。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都是一种辅助性、保障性的职能,主要价值目标是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遵循诉讼原理和司法规律,坚持理性执法,恪守谦抑原则,以最经济的、适当的诉讼手段和监督方式发挥最大的监督效能,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和实现诉讼监督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他强调,每一次法律修改都是对原有制度的革新和重塑。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使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实现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给检察制度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要顺应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加强检察制度理论研究,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健全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会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共同主办。会上,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韩大元、陈卫东、何家弘、汤维建、王敏远、汪建成、焦洪昌、王磊、王振民、张建伟、刘荣军、陈云生等20余位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热烈发言,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启发性的观点和建议,从理论上深化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责任的认识。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渎职侵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