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新刑诉法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提出更高要求 司法部:推动社区矫正立法规范律师辩护
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诸多重要的刑事诉讼职能。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众多领域,对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将产生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与修改后刑诉法有效衔接,自2012年3月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今天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修改内容涉四大重要领域 记者: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哪些工作?对哪些司法行政制度作了完善? 郝赤勇:司法行政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刑事诉讼法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监狱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项工作。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的4个重要领域作出了重大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出了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依法收监执行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明确判决生效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罪犯一律交付监狱执行,缩小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范围。同时,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地位;清晰界定了辩护人的执业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了不同诉讼阶段的执业权利,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明确了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形。在实现与律师法有效衔接,明确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和复议的规定;明确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死刑复核等诉讼各个阶段,都要听取律师意见并附卷;建立了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明确辩护人和其他所有人均不得作伪证,建立了追究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特别办案程序。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将指定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依法提请精神病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删除了关于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权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了鉴定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特殊案件中作证可能导致危险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申请程序,建立了鉴定人的保护制度;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鉴定人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司法行政工作提更高要求 记者:修改后刑诉法对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影响? 郝赤勇:修改后的刑诉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了监狱刑罚执行制度,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了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统筹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统一和理顺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些重要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监狱刑罚执行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余刑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罪犯一律交付监狱执行,这将导致监狱押犯规模大幅增加,对保持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加大警力和经费的保障力度。在社区矫正执行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就需要尽快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执法职权,配备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需要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律师刑事辩护方面,既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又要严格规范律师辩护活动,特别是要细化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援助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放宽了申请援助条件,扩大了援助对象范围。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年约11万件,按新的规定,法律援助案件量可能达到40万至60万件,这都需要大幅度增加办案补贴,等等。
将积极推进配套制度建设 记者:刑诉法修改以来,司法部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郝赤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部署学习贯彻工作。司法部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通知》,对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学习贯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组织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坚持领导带头学习,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行业培训计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期分批地开展学习培训,重点对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 三是大力宣传修改后的刑诉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宣传修改后的刑诉法列入“六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各地精心制定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这部重要法律的宣传普及深入持久开展,为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积极推进修改后的刑诉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加快修改和废止工作。司法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监狱法、律师法等7部法律作出修改,解决了个别条款与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一致、不衔接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新的配套制度,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各项规定落实细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相关执法、执业工作。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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