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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意见遏制虚假证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成都日报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将追究刑责 “当事人朱××、岳××来我处申请办理个人抵押贷款公证,出示的结婚证件系伪造,并且当事人也予以承认。请全市
成都日报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将追究刑责

 

  “当事人朱××、岳××来我处申请办理个人抵押贷款公证,出示的结婚证件系伪造,并且当事人也予以承认。请全市各公证处公证员注意审查。”昨日,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周静通过同行QQ群发出警示。

  就在成都公证处遭遇假证“冲关”被发现不久,来自国力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我市公证行业QQ群也向同行发出了“警报”:“当事人耿××委托其妻邹××按揭购房,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人耿××持假的临时身份证,并冒名顶替,被我公证员识破后,急忙离开本处,请大家注意。”

  为防范假证件“冲关”,我市公证机关全面配备了身份证检测仪,通过提升技术监控等措施进行拦截。但还是防不胜防,据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统计,每年全市公证行业遭遇各类假证件诈骗“冲关”上1000起,被发现收缴的各类假证件超1000件。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公证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涉及公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证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愈演愈烈的假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也引起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近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司法局就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维护我市公证执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以及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将会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意见》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形成查处和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哪些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从案件定性角度作了介绍。

  打击: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八类案件

  据介绍,这八类案件是:

  (一)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为人伪造、变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行为人实施上述(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八)违法行为人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立造假行为档案和报案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公证机构派员前往核查当事人户籍、身份档案信息的,要予以配合和提供便利。各公证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案件,要建立造假行为档案和报案登记制度,并及时更新、长期保存,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防范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治安部门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公证机构和群众的报案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及时出警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职能部门查处。

  市公安局要求,扰乱我市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同时,要及时曝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

  本报记者 朱光泽

责任编辑:介子推